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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编四至五章

所属分类:党建理论  发布时间:2024-05-17  点击量:171 字号:- +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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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5月17日,徐州市树恩中学在党员活动室召开纪律专题党课,全体党员参加,党课由许辉书记主讲。

 

第一编总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

本章是关于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相关内容的规定,共八条。党章规定,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。《条例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,落实“执纪执法贯通”的要求,解决了之前纪法衔接不顺畅、不及时、不规范等问题。推动党纪国法无缝衔接是本次修订一个亮点:一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,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、违反治安管理、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,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、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。二是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,明确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,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,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;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,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。三是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,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、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、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、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,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、相互促进、相互保障的格局,使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真正得到落实。

 

第五章规定了既属于一般性事项,但又无法纳入总则上述各章之中的部分内容。例如,特殊情况处理,《条例》第三十七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的处理进行情况区分:对有严重违纪行为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,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,开除其党籍;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,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,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。又如,特定的概念界定,《条例》第三十九条对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区分,明确直接责任者、主要领导责任者、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范围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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